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轄)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
要旨
「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轄)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召開「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轄)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請各縣市政府依旨揭紀錄擇定項目研擬九十二年度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計畫,依附表格式填妥,於九十一年十月底前函報本會。正本:行政院主計處、教育部(國教司)、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信託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本會企劃處五科副本:本會主任委員室、江副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