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
要旨
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
內容
主旨:廢止「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本會業依本(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本年七月十七日發布施行「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供為各機關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之依據,爰廢止旨揭作業規定。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