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貿(八八)二發字第O七七四七號函。二、委託辦理國外紡織專業展係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委辦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三、本件「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衡酌籌辦國外紡織專業展應具備紡織及展覽規劃相關專業知識,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專業服務」, 貴局亦可依上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與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議價。四、本「國外紡織專業展」計畫如係由 貴局補助紡拓會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符合本法第四條之情形,則紡拓會辦理本項展覽之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 貴局之監督。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