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局委託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貿(八八)綜發字第O七九九五號函。二、委託辦理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委辦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三、本件推廣貿易活動計畫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經濟部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推廣貿易活動工作計畫如係由 貴局補助外貿協會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外貿協會辦理該項計畫之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受 貴局之監督。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