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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為「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政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為「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政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為「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財庫字第八八一八七七八五六號函。二、 茲就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方式說明如下:(一)衡酌每次辦理出售公股之標的不同,其採購金額得以各次委託之手續費認定,如手續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或依第三條規定,逕洽證券商辦理。(二)委辦手續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出售公股之機關可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公開招標或依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並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擇定委託之證券商;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委託專業服務之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與公開客觀評選優勝之證券商議價,委託辦理該年度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三)如屬經常性採購,亦得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六家以上合格證券商名單,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於各次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時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方式,邀請證券商辦理。正本:財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依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O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說明二之(一)修正為:衡酌每次辦理出售公股之標的不同,其採購金額得以各次委託之手續費認定,如手續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2.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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