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人民團體代辦補助機構、學校及家長團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修讀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委託人民團體代辦補助機構、學校及家長團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修讀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部委託人民團體代辦補助機構、學校及家長團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修讀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特教字第八八O八二九六一號函。二、 委託團體代辦補助業務屬勞務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案支給受委託團體之費用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受託團體如為慈善機構,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