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委辦計畫擬採限制性招標釋疑。
要旨
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委辦計畫擬採限制性招標釋疑。
內容
主旨:貴會職業訓練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委辦計畫擬採限制性招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八勞秘三字第OO三O九一八號函。二、 前揭企業訓練聯絡網、企業訓練輔導團兩項委辦計畫經查:(一)該兩項計畫並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情形。(二)該兩項計畫如符合本法同條同項第四款所列情形,得經 貴會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