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及有關國內、外申請上市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信財二字第88A7000240號函。二、 選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首揭工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為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來函說明之情形,本會尚難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註:1.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說明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現行條文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