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要旨
修正「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本會會銜行政院主計處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發布,<a href="09100328791a.doc"檢送發布令影本</a(含<a href="09100328791c.doc"法規條文</a)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