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
要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如再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之情形,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且次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可續洽第三低標辦理;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標並依此類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電材字第八八O五- 一五八三號函。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