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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

內容

主旨:因應國際再保險業者之承保能量急遽萎縮,導致國內保險市場行情緊俏,各機關辦理涉及保險費用之採購,其底價訂定等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研商擴充再保險能量及機關辦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之招標,其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三、另重申「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已列入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財政部保險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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