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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檢送新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重申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請各機關勿犯同樣錯誤,其已犯且可改正者,請即改正。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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