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與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載工料有關之工程採購之補充規定
要旨
各機關辦理與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載工料有關之工程採購之補充規定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與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載工料有關之工程採購,其物價指數調整等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交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交路字第O九一OOO五一九八號函業就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及混凝土攪拌車回歸重量法之裝載及取締規定乙案,訂定取締原則及配套之實施日期規定,合先敘明。二、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之招標,應考量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並宜於底價訂定時針對工程物料價格加以分析。三、另重申各機關辦理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遵守本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五三一九號令之規定,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