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六六六號、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七四三號、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一五七號及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七六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業奉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採限制性招標。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