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硫公司函為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商品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高硫公司函為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商品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公司為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商品,函請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節,請自行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十八)錏總字第一五四七號函。 二、 貴公司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三、 有關公營事業採購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本會業以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七四三號致經濟部函另有補充說明,該函影本如附件。正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解釋函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O一七三O八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