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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頒「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訂頒「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

內容

主旨:茲為利各機關(構)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特訂頒「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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