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
要旨
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
內容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發文字號:文貳字第九一一○一○四一七八號附件:如說明二主旨:檢送內政部函復有關整合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之研處意見,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辦理。二、 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動及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決議,請該部研處台南縣蘇縣長煥智提議「可否將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整合,賦予村里辦公室法人的地位,村里長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理事長,村里民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會員」乙案,該部研處意見詳如附件。三、本案承辦人:錢佩霞小姐,聯絡電話:︵○二︶二三四三四一○一。【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說明三之(二)內容如下: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規定,村(里)為鄉(鎮、市、區)內以人口、戶數為單元之編組單位。村(里)長係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惟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亦為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之聯繫場所,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教育部、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行政院第一組、行政院第五組、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地方發展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臺南縣政府副本:本會第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