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修正前為第十三款)之部分實有不妥,請於文到後三個月內重行報請本會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完成修訂程序
要旨
關於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修正前為第十三款)之部分實有不妥,請於文到後三個月內重行報請本會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完成修訂程序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修正前為第十三款)之部分實有不妥,請於文到後三個月內重行報請本會認定並依行政程序法完成修訂程序,請 查照。說明:一、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草鎮工字第○九一○○○五九二九號函副本諒同收悉。二、旨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略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茲因本會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二六二○四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修正相關條文略以「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爰請 貴府配合本會前揭修正條文之規定,修正旨揭辦法相關條文。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