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會議紀錄乙份,
要旨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會議紀錄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暨解決對策」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桃園縣政府採購中心、中央信託局、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國立臺灣大學(兼復 貴校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一校總字第○○六四五三號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理律法律事務所、本會法規委員會、秘書處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