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
要旨
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
內容
主旨:關於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二日91三商電(營)字第010號函。二、來函所詢事項,建議於合併前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擬消滅公司向尚有契約關係之各機關分別通知;合併後由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向各機關分別通知。 正本: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