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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

內容

主旨:有關釋疑公共工程監造事宜及行政作業之正確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所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九一)沃字第九一○三○一號函辦理。二、有關審查承包商施工計畫書作業內容乙節,除契約另行規定外,依照一般公共工程慣例,監造單位審查完成承包廠商所送之施工計畫書後,需於施工計畫書第一頁(送審單)加蓋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所用之公司章與負責人簽名,並於每頁間加蓋騎縫章,報請主辦單位備查。至騎縫章之印信,並無規定須為簽訂契約所使用之公司章與負責人印章。三、有關依原有監造契約之監造人員資格辦理乙節,查本會前以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工程管字第八九○二三一三七號函,請各機關於「契約」內明訂監造人員之資格與人數,並至少有一人須完成本會或本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俾落實執行品質監督作業。本案監造契約雖訂於本會前函發布之前,惟為落實執行品質監督作業,以有效查核承商品管人員之執行情形,仍請 貴所儘速遴派已受品管人員訓練之監造人員或另派員受訓為宜。四、有關貴所結構技師是否需於公共工程承包商之改善計畫書上簽證乙節,查公共工程如屬建築工程者,其所涉及之相關簽證事宜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而依前開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依本規則辦理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並依建築法令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始得繼續施工或報請竣工查驗。」本案業主要求 貴所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負責,應屬合理要求,且依同規則第三條規定,該專業技師應為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方式執業者。至建築師可自行負責簽章乙節,應以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定可自行辦理(毋須委請專業工程技師辦理)者為限。正本:黃永沃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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