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政府採購法修正後之相關執行疑義
要旨
因應政府採購法修正後之相關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中心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後之相關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北採一字第0九一0000七九三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所詢疑義:適用本法新修正條文規定。三、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本法修正條文公布前依規定屬於事前報准性質,其依本法修正條文免報准者,自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日起免報准,其已提報而尚未核准者,亦同。但未依規定事前報准而於事後補報者,不在此限。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