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括郵政支票、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
要旨
押標金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括郵政支票、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種類,不包括郵政機關所發行之郵政支票、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O一五九號函。 附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六五六五號函頒之「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四次研討會第五之(二)點決議:「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條文將『銀行』擴大為『金融機構』並增列『郵政匯票』,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未修正施行前,各機關能否接受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及郵政匯票乙節,為利廠商降低投標成本、提高投標意願、增加競爭,適用修正條文。」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