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格式
要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格式
內容
茲修正本會「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格式如附件,修正事項為增列「營業項目」、「負責人」事項之聲明。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三九六號及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O七O號二函訂頒及修訂之格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