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廠商參與我國工程採購疑義
要旨
外國廠商參與我國工程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外國廠商參與我國工程採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府工三字第九○○二七六二五○○號函。二、關於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資格規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二條已有規定。三、外國廠商投標時及得標後之履約是否須依內政部函頒「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及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乙節,請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5478號函(影本如附件)所示辦理。四、機關如允許尚未依內政部前揭認定基準辦理登記及加入營造業公會之外國廠商參與投標,為避免該廠商得標後因未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致無法履約或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之規定,徒增履約之困擾,建議於招標文件中訂明該廠商須於契約約定期限前依上開規定辦理事項,及外國投標廠商如未能於期限前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而致無法履約或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者,其應負之責任。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