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是否具投標公共工程資格疑義
要旨
有關所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是否具投標公共工程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是否具投標公共工程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九十年十月五日台區營(90)強業字第0五九七號函。二、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可否參與營造工程投標或承攬疑義,查本部前以九十年十月廿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五八八二號函釋「按『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為建築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所明定。...該中心未辦理營造業登記,其承攬工程如非為建築工程,則無上開條文之適用。本案建請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在案。正本: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 署長 林益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