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正本會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四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五六一八號令所載財政部核准「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之日期
要旨
更正本會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四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五六一八號令所載財政部核准「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之日期
內容
主旨:本會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四八九一號令及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五六一八號令所載財政部核准「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之日期,更正為九十年八月六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財政部九十年十月四日台財總字第0九00六五0六四四號函辦理。正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