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影響該契約私法上之效力
要旨
保險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影響該契約私法上之效力
內容
主旨:所詢保險公司提出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三七五九五號函轉貴籌備處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傳藝工字第九O二二O八號函辦理。二、有關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簽發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90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適法性及效力疑義,查其中除「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未經本部核准者外,餘已依規定報部核准有案。按該保險單雖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出單,若未依規定辦理,係保險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影響該契約私法上之效力。三、本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O九八三七九五號核准「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係本部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核准產險業開辦該項保險商品業務,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所指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無涉,尚無適用該條款之疑義。至無工程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請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疑。正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保險司(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