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要旨
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內容
主旨:為落實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本會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依據上揭規定實施招標公告之管制作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自旨揭期限起,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倘未依規定在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或非有特殊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公開閱覽者,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將限制其後續之招標公告上傳作業,故請預先考慮前置時間,俾免影響採購計畫時程。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