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南市政府為辦理「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劃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漁港地區)細部計劃案」等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擬將該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工程委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乙案,因該工作非屬該局之法定專屬職權,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關於台南市政府為辦理「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劃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漁港地區)細部計劃案」等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擬將該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工程委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乙案,因該工作非屬該局之法定專屬職權,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關於台南市政府為辦理「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劃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漁港地區)細部計劃案」等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擬將該二區都市計劃樁位測定工程委託 貴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辦理乙案,因該工作非屬該局之法定專屬職權,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九十年十月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五七二四號副本函辦理。二、旨揭採購案如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各款之規定者,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另建議台南市政府得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具專業能力之 貴部土地重劃工程局代辦採購程序。三、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九九三號函(答覆 貴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內政部副本:台南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