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要旨
有關「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部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研商「院頒國家智慧型運輸基礎建設(NITI)推動方案」及「智慧型運輸系統(ITS)發展法」之規劃構想』會議結論一辦理。二、有關「NITI推動方案」初擬各相關部會之分工,本會為「研訂ITS採購與維護制度」協辦單位,茲就政府採購與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法規適用原則,說明如下:(一)機關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二)凡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其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應適用促參法。(三)機關公有財產由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並向廠商收取費用或權利金,其不屬前款︵二︶之適用範圍而符合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所定要件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四)機關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並支付費用者,依採購法第二條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屬勞務採購,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