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函詢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擬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乙案
要旨
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函詢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擬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乙案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擬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物貿字第一八二九七號函。二、查依據本局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貿(八六)一發字第○七○七五號函(如附件)修正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辦理進口簽證須知」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公營事業輸入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免經專案許可。復查冷氣通勤電聯車歸屬CCC8603.10.00.00-3「自力推動之鐵路或電車道用客車、貨車及敞車,第8604節所列者除外,外來電源供電者」項下,屬本部公告准許間接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本案台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採購之冷氣通勤電聯車依上述規定可准許大陸產品參標,惟限以間接方式進口(其賣方應為大陸地區以外與我國得直接貿易之第三地區業者,其貨品之運輸應經由第三地區為之);至本採購案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標,可由該局自行決定;如排除大陸產品參標,並未違反現行法令規定。三、另查本案如進口大陸產品,將涉及車輛後續之維修、零件之補充與大陸技術人員之支援,以及軌道車輛工業合作計畫之配合等問題,故宜由該局自行審慎評估是否准許大陸產品參加競標。正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台灣鐵路管理局、本部工業局局長 陳 瑞 隆 公出副局長 吳 文 雅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