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說明
要旨
有關 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縣八里鄉公所辦理鄉民意外保險,是否牴觸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 依據貴府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北府工採二字第二八二四二三號函辦理。2. 查保險法修正案系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施行,自該日起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中考慮各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補助,具社會保障性質之團體保險,因其屬公辦契約性質,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非屬本次修法所擬之防範道德風險,故不在本部前所公告之喪葬費用上限規範之列,從而亦不生喪葬費用與商業性保險合併計算之問題,檢附本部本(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之新聞稿乙則,請 參考。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部保險司(第三科) 財政部新聞稿 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喪葬費用限額之規定,係立法院謝委員大提出之法案,依其提案立法說明之精神及目的在保障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之人身權益,避免道德危險,本部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依新修訂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告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上限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本案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辦之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相關問題座談會後,各單位經充分討論,已達成相當共識,相關細節仍請產、壽公會負責研議推動。但其中考慮各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補助,具社會保障性質之團體保險,如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等,因其屬公辦契約性質,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非屬本次法所擬之防範道德風險,故不在本部前所公告之喪葬費用上限規範之列,從而亦不生喪葬費用與商業性保險合併計算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