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正本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八三七四號令
要旨
更正本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八三七四號令
內容
主旨:更正本會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二八三七四號令所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