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古蹟修復採購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古蹟修復採購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轄內第三級古蹟大士爺廟受地震損毀之修復採購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三四一五九號函辦理。二、有關第三級古蹟大士爺廟之修復工程,因九二一及一○二二大地震,致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可否依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乙案,查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機關辦理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前開辦法對於古蹟修復工程相關採購,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應緊急處理者,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對於施工中之修復工程,如因重大災害致需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可否採限制性招標,則未予明文規範,故本案仍需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台閩地區各縣市政府、本部民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