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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契約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與契約數量不符時需否辦理契約變更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工程契約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與契約數量不符時需否辦理契約變更

內容

主旨:貴部有關本會九十年八月六日「研商工程契約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與契約數量不符時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事宜」會議紀錄之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交路九十字第○○九三七六號函。二、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三、至於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二九三號令所稱「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乙節,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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