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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主計處對於建議研修「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一案之回復意見。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行政院主計處對於建議研修「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一案之回復意見。

內容

主旨:關於貴縣政府採購中心函,建議研修「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四六一號函辦理。二、 有關上開考核要點第四點第五款規定,縣市議員所提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不分金額多寡均須公開招標之處理原則及其立意精神,本處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九十處忠六字第○一六九五號函復貴縣政府在案。由於中央補助制度於本(九十)年度予以大幅度變革,為求制度得以落實執行,故對各縣市政府相關考核規定暫採較為嚴格之規範標準,此為制度初次變革所應為之必要作法,請貴縣政府多加支持。至有關貴縣政府採購中心建議修正前述公開招標相關規定一節,本處將俟未來檢討上開考核要點時予以通盤考量。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計長 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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