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一一O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 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兼復 貴府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府工三字第九○○三八五七一○○號函)、高雄市政府(兼復 貴府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九○高市府捷路字第○○二四四四七號函)、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