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機關執行各項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取得事宜,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復如說明。
要旨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機關執行各項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取得事宜,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乙節,復如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 貴部所屬執行各項工程用地協議價購取得事宜,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交總八十九字第○三一九八九號函。二、 依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第七條第二項復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則旨揭工程用地之取得屬政府採購行為,應適用本法規定,自無疑義。三、 基於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於執行徵收工程用地前,協議價購之對象(廠商)為該土地所有權人,具獨家供應且無可替代之特性, 貴部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三二四號函所頒「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如附件)規定,逐案核准所屬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該用地取得,或依該表附記二辦理。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函業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三一八號令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