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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

內容

主旨:貴部函以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如報名簡章、申請書、標誌等)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囑表示意見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九十年五月一日台審部壹字第九○二七○○號函。二、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七八二六號相關函釋意旨,係屬勞務之委任,在「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又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意旨,各機關不得有圖利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差別待遇,雙方所訂契約並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屬於機關所得者並應依規定繳庫,以維公庫權益。正本:審計部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本處作業小組、主計月報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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