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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消費性貸款業務,如與保險公司簽訂往來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辦理消費性貸款業務,如與保險公司簽訂往來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消費性貸款業務,如與保險公司簽訂往來契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年五月三日中審企字第九○一八六○○五九六號函。二、 旨揭契約如限定借款人僅能選擇與 貴局簽有契約之保險公司,因係以機關名義簽約,適用本法之規定。如無上開情形,則不適用本法。三、 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九一○號函未敘明適用條件,易滋生誤解,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中央信託局(審查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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