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公務用財產借予該院福利委員會對外營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公務用財產借予該院福利委員會對外營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公務用財產借予該院福利委員會對外營業,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十八處會一字第○七二二七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本法規範範圍。三、 機關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提供場地開放廠商投資營運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行政院主計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