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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可否參加工程投標

會議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可否參加工程投標

內容

主旨:有關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可否參加工程投標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本部營建署陳貴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區營(九O)強企字第O一八二號函。二、所詢營造業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登記期間,主管機關未核備前,可否參加工程投標乙節,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營建業依上開規定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一個月內補聘繼任之專任工程人員,於辦理期間,主管機關未核備前,本規則尚無名文限制其不得參加工程投標。正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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