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
要旨
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
內容
主旨:為落實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八九內字第三一九三○號函核定之「加強營造業之管理方案」辦理。二、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請配合要求所屬機關所辦理之營繕工程合約中納入上開條文規定,並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反該規定之情事,主辦工程機關除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另應將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移送主管機關懲處。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民政司、本部戶政司、本部役政司、本部社會司、本部地政司、本部統計處、本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本部警政署、本部消防署、本部建築研究所、本部中央警察大學、本部土地測量局、本部兒童局副本:本部秘書室、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本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本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本部營建署工務組、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二份)部長 張博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