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六八五二七號令訂定發布。
要旨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六八五二七號令訂定發布。
內容
主旨:「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台(九十)內民字第九○六八五二七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請查照 並轉知所屬。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資訊中心、中部辦公室(民政)、民政司(均含附件) 部長 張 博 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