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委託辦理業務宣傳廣告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信運四字第88C7702680號函。二、 來函表示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宜改為第九款專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條文之規定,公開評選廣告代理商,簽訂長期契約,於契約期間以逐案分批方式議價辦理乙節,因長期契約之決標條件須包括契約價金,如價金之內容能敘明各種廣告所涉及之計費項目、單價,並於招標文件預先續明契約總價上限,即不必逐案分批議價,如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項目,並可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三、 前揭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二十一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四、 前揭契約,於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規定辦理。正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