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正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七號函附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部分內容。
要旨
更正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七號函附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部分內容。
內容
主旨:更正本部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法九十政字第○三四三四七號函附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部分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五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七五七六號函辦理。二、旨揭專報第二章第五節二之(八)「公共工程(查核金額以上者)凡委託設計與委託監造應分別招標辦理,禁止相同機構得標,…」乙節,本部原係基於防弊角度,認為設計與監造為同一廠商,運作上易有設計影響監造,甚或監工不實情事,爰作上述因應與研析意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揭函示,「政府採購法」對於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技術服務)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實務上亦多有將設計、監造合併招標者,尤以建築工程為然,至機關辦理分別招標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請參酌該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一九七號函釋例(如附件),為免機關執行時滋生疑義,請惠予更正。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若有疑義,仍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或上該會相關網站查詢。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總務司、會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