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應遵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要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應遵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招標,應遵守「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一年緩衝期,至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屆滿,機關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後辦理旨揭案件招標時,關於技術顧問機構廠商資格須具有本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始符規定,並應於委託服務契約內,明確訂定廠商接受委託辦理技術事項之服務,應交由該廠商相關科別之專任執業技師辦理。二、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二○六○五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七八四號函釋,有關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前決標簽約,而其執行期限跨越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者,執行之技術顧問機構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其契約乙節,基於考量公共利益及所涉法律關係之複雜性,暫停適用。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