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用航空局所屬丙種航空站未設置會計單位,亦無會計人員編制,其於辦理該局授權金額內之採購監辦事項,得由丙種航空站指派之會計業務承辦人員代行,惟該等兼辦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受民用航空局主辦會計人員之指揮監督。
要旨
民用航空局所屬丙種航空站未設置會計單位,亦無會計人員編制,其於辦理該局授權金額內之採購監辦事項,得由丙種航空站指派之會計業務承辦人員代行,惟該等兼辦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受民用航空局主辦會計人員之指揮監督。
內容
主旨:貴屬民用航空局函為所屬丙種航空站因未設置會計單位,亦無會計人員編制,其於辦理該局授權金額內之採購監辦事項,得否由丙種航空站指派之會計業務承辦人員代行乙案,本案應屬可行,惟該等兼辦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應受民用航空局主辦會計人員之指揮監督,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一九八號函轉貴屬民用航空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八八)供購字第二三六七五號函辦理。正本:交通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處人事處、會計作業小組 主計長 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