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般物資委商運務採購疑義

會議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般物資委商運務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函詢貴局辦理本年度東沙地區一般物資委商運務採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參。說明:一、 復貴局90.2.19.﹝九十﹞南局後字第一二○三號函。二、 本案有關貴局所詢答復如下: ﹝一﹞有關貴局運務委託案是否僅限領有高雄—東沙固定航線證書始可承攬乙節,因該運務係由貴局辦理,有關運務條件為固定或非固定航線業務,自應由貴局視運務需要訂定。惟鑒於離島海運客貨源並不充裕,對於已有固定航線經營者為顧及業者生存及維持離島海運秩序,對於離島地區委商運案,本部曾建議以國內固定航線優先為原則,茲檢送本部89.8.3.航務八十九字第五九一六號函影本乙份如附件,尚請參考。 ﹝二﹞台金公司對於貴局契約要求東沙定期與專船專用運務是否有履行之能力部分:因台金公司既已領有本部核發之金門—花蓮、金門—台北固定航線證書在前,惟該公司迄未營運該航線,後又擬從事標得貴局之契約運送在後,而該契約運送長達一年,在未來一年期間,該公司不可能兼營契約運送及從事前開固定航線業務,而只能在契約運送及固定航線業務間二者擇一從事經營。惟該公司已於90.2.16.以台金字第90011號﹝該函副本諒達﹞,發函金門港務處聲稱放棄前開固定航線證書業務之經營,其作業正由該處處理中。 ﹝三﹞貴局質疑航政作業不明致影響貴局運務部份,依前述﹝一﹞、﹝二﹞項,本部航政法規及管理均甚為明確,問題在於台金公司未依航業法暨相關法規規定經營其已領得固定航線部署之航線,而轉換運務使然。至合鵬航業有限公司質疑貴局委商運務廠商資格審查及貴局訂定委商運務契約書等尚有疑義﹝詳如附件﹞,該問題應屬貴局權責。三、又貴局日後如有相關航政疑義,宜得先行洽詢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以免造成無謂之紛爭及困擾。正本: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金門港務處、基隆、台中、花蓮、高雄港務局、台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合鵬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部長 葉 菊 蘭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般物資委商運務採購疑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